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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尤民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孝根与被申请人陈明镜、严令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保字第86号申请人杨孝根,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尤溪县。被申请人陈明镜,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被申请人严令妹,女,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申请人杨孝根因与被申请人陈明镜、严令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1、查封被申请人陈明镜、严令妹所有的位于尤溪县价值相当于人民币200000元份额的房产;2、查封被申请人陈明镜、严令妹所有的位于尤溪县价值相当于人民币270000元份额的房产;3、查封被申请人陈明镜所有的小车1辆,保全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3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孝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明镜、严令妹所有的位于尤溪县价值相当于人民币200000元份额的房产;二、查封被申请人陈明镜、严令妹所有的位于尤溪县价值相当于人民币270000元份额的房产;三、查封被申请人陈明镜所有的小车1辆,保全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30000元。申请人杨孝根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黄邦务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魏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