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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6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白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白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6302号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贾某。被告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白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王 琴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薛宝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