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秀华与金乡县亚泰商贸有限公司、金乡县全鑫农贸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华,金乡县亚泰商贸有限公司,金乡县全鑫农贸有限公司,金乡县鱼山镇明辉蔬果恒温库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239号原告张秀华。被告金乡县亚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秀峰,经理。被告金乡县全鑫农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大全,总经理。被告金乡县鱼山镇明辉蔬果恒温库。法定代表人徐众明,经理。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魏胜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华诉被告金乡县亚泰商贸有限公司、金乡县全鑫农贸有限公司、金乡县鱼山镇明辉蔬果恒温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放弃自身权利,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华自愿撤回起诉,是基于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张秀华负担。审判员 李雪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