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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鹿商初字第5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远洋眼镜有限公司、浙江凯达光学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远洋眼镜有限公司,浙江凯达光学有限公司,叶子建,陈中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温鹿商初字第5968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负责人:宋佳伟。委托代理人:虞艳慧、林洁。被告:温州远洋眼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子建。被告:浙江凯达光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清娒。被告:叶子建。被告:陈中妹。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远洋眼镜有限公司、浙江凯达光学有限公司、叶子建、陈中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温州远洋眼镜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87万元,利息、复利、罚息(利息、复利从2014年6日21至2014年12月09日止,按实际放款日使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罚息、复利从2014年12月10日起至还清全部本息之日止,按实际放款日使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再加收50%计算),暂计算至2014年10月13日,尚欠本息合计人民币15156073.86元;2.变卖或拍卖被告叶子建、陈中妹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宽带路××号××、××室的抵押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浙江凯达光学有限公司、叶子建、陈中妹对被告温州远洋眼镜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2月3日,原告与被告温州远洋眼镜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A135118《额度贷款合同》,约定:原告给予被告温州远洋眼镜有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1487万元,有效期自2013年12月3日至2014年11月28日止。利率以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实施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0-50%,自发放贷款之日起开始计算,按月结息。《额度贷款合同》第三条第(三)款第1、4项还特别约定:被告温州远洋眼镜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原告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即在该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对被告温州远洋眼镜有限公司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原告有权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同日,原告与被告叶子建、陈中妹签订编号为2013年高抵字A0499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叶子建、陈中妹提供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宽带路××号××、××室的抵押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以担保原告与被告温州远洋眼镜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日至2018年12月3日期间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抵押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500万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和实现债权的费用。2013年12月6日,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领取了他项权利证书。同日,原告与被告浙江凯达光学有限公司、叶子建、陈中妹分别签订了编号为2013年高保字A0496号、2013年高保字A0497号、2013年高保字A0498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浙江凯达光学有限公司、叶子建、陈中妹分别作为保证人,以担保原告与被告温州远洋眼镜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日签订的编号为A135118《额度贷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项下的债务履行,保证额度均为本金1487万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方式均为连带保证责任担保。2013年12月9日,被告温州远洋眼镜有限公司向原告申请贷款1487万元,原告审核后向其发放贷款1487万元,期限2013年12月9日至2014年12月9日止;贷款年利率为6%。现被告温州远洋眼镜有限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利息。截止2015年8月19日,被告温州远洋眼镜有限公司欠本金1487万元、利息426273.33元、逾期利息940527.5元、期内利息的复利34939.77元。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远洋眼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1487万元、利息426273.33元、逾期利息、复利(截止2015年8月19日逾期利息为940527.5元、期内利息的复利34939.77元,之后的逾期利息、复利分别以本金1487万元、利息426273.33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9%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如被告温州远洋眼镜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债务,则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陈中妹、叶子建提供的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宽带路××号××、××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号、建筑面积为414.14平方米),所得价款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优先受偿,但优先受偿范围与编号为2013年高抵字A0499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担保的其他债权的总和不超过500万元。三、被告浙江凯达光学有限公司、叶子建、陈中妹分别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连带偿还上述债务与连带偿还编号为2013年高保字A0496号、2013年高保字A0497号、2013年高保字A0498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其他债务的总和各自不超过1487万元。四、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736元、公告费420元,由被告温州远洋眼镜有限公司、浙江凯达光学有限公司、叶子建、陈中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莹人民陪审员  陈小萍人民陪审员  蔡小园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