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执字第1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波与赵安瓦、陈凤文等保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波,赵安瓦,陈凤文,陈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赣执字第1955号申请执行人李波,居民。被执行人赵安瓦,居民。被执行人陈凤文,居民。被执行人陈立民,居民。申请执行人李波与被执行人赵安瓦、陈凤文、陈立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赣民初字第04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赵安瓦、陈凤文、陈立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波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5月1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本院于2015年6月8日扣划被执行人赵安瓦银行存款5200元,后申请执行人李波与被执行人赵安瓦于2015年8月14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赵安瓦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波20000元(含扣划5200元),现申请执行人李波主动要求放弃对被执行人赵安瓦的债权主张,本院予以认可。同时,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凤文、陈立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赣民初字第04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张勋学执行员 涂 明执行员 郭忠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吕修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