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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8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晓翔与秦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翔,秦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8076号原告张晓翔,男,1963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委托代理人曹俊,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忠明,男,1969年1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受理原告张晓翔诉被告秦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秦忠明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秦忠明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晓翔诉被告秦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高洁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章欣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