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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枣阳恢执字第000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涂志贵诉环城经济管理站欠款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志贵,枣阳市环城街道办事处农村经济管理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枣阳恢执字第00093-4号申请执行人涂志贵。被执行人枣阳市环城街道办事处农村经济管理站(以下简称环城经管站)。本院在执行涂志贵与环城经管站欠款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鄂枣阳恢执字第00093-1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环城经管站所有的位于枣阳市西城开发区茶棚村0组襄阳路北房产证号为0002号名下的1#楼房的第一层(由大门)从东往西数第一间门面房予以查封。现环城经管站已履行完义务,应当解除对其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3)鄂枣阳恢执字第00093-1号执行裁定中对环城经管站所有的位于枣阳市西城开发区茶棚村六组襄阳路北房产证号为000XX号名下的1#楼房的第一层(由大门)从东往西数二间门面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