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民初字第3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葛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民初字第3383号原告葛某。被告武某。委托代理人葛汝宾。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召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