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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民初字第3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葛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民初字第3383号原告葛某。被告武某。委托代理人葛汝宾。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召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