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商辖初字第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江阴市茂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茂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商辖初字第0158号原告江阴市茂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胜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龙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马祖兴,茂胜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以下简称一建江阴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218号807。现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璜东村新南路林木门窗厂。负责人林军,一建江阴公司经理。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定淮门大街11号B座5层。现住所地泰州市凤凰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敏翔,一建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原告茂胜公司与被告一建江阴公司、一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一建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龚丹杰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茂胜公司诉称,2013年8月12日,其公司与一建江阴公司签订供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其公司为一建江阴公司供应保温板,因一建江阴公司尚有97801.6元货款未支付,其公司遂来院起诉,请求一建江阴公司、一建公司支付货款等。一建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为:本案应由一建公司住所地法院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12日,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与茂胜公司签订供销合同一份,由茂胜公司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供应保温板,合同约定争议由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尚有97801.6元货款未支付,茂胜公司遂来院起诉,请求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等。另查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为一建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为一建江阴公司。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争议由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约定有效,本案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为江阴市人民法院,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被告一建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丹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