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爱琴与被告李云祥、柏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琴,李云祥,柏月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548号原告张爱琴,女,生于1941年2月20日,汉族。被告李云祥,男,生于1968年2月15日,汉族。被告柏月琴,女,生于1969年1月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琴与被告李云祥、柏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琴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云祥、柏月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爱琴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云祥、柏月琴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琴撤回对被告李云祥、柏月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爱琴负担。审判长 孙彦伟审判员 袁国良审判员 杜雪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思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