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26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周叶兴、周德兴等与丁开达、黄设萍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叶兴,周德兴,丁开达,黄设萍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2667-2号原告周叶兴。原告周德兴。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明春,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开达。被告黄设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叶兴、周德兴诉被告丁开达、黄设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周叶兴、周德兴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丁开达、黄设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叶兴、周德兴撤回对丁开达、黄设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36元,减半收取8768元,由周叶兴、周德兴负担。审 判 长 潘伟良代理审判员 周 娆人民陪审员 李爱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俞燕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