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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2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延边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南迎花、金昌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迎花,金昌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298-1号原告:延边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安承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康汉杰,该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被告:南迎花,女,朝鲜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被告:金昌龙,男,朝鲜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南迎花、金昌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金昌龙名下的位于延吉市海兰路189号、幢号18、建筑面积62.57平方米、房产证号为416827等二十套房屋的产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被告金昌龙名下的位于延吉市海兰路189号、幢号18、建筑面积62.57平方米、房产证号为4168**;位于延吉市公园路2004、建筑面积106.52平方米、房产证号为1474**;位于延吉市海兰路171号20144等16套房、房产证号4169**、房号分别为20003(建筑面积17.1平方米)、20004(建筑面积20.44平方米)、20005(建筑面积17.1平方米)、20088(建筑面积14.54平方米)、20089(建筑面积13.32平方米)、20090(建筑面积13.32平方米)、20091(建筑面积13.05平方米)、20115(建筑面积14.9平方米)、20116(建筑面积13.66平方米)、20117(建筑面积13.66平方米)、20118(建筑面积7.95平方米)、20119(建筑面积5.5平方米)、20142(建筑面积14.72平方米)、20143(建筑面积13.49平方米)、20144(建筑面积13.49平方米)、20145(建筑面积15.7平方米);位于延吉市海兰路171号10029、建筑面积为125.15平方米、房产证号4168**;位于延吉市公园路1005、建筑面积为106.52平方米、房产证号为147494的二十套房屋的产籍手续;二、冻结原告延边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友谊路556-5,产籍号3-10-114、产权证号为335969、建筑面积为2281.08平方米房屋的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如原告延边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妍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继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