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宇达物流有限公司与徐宜兴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宇达物流有限公司,徐宜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81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宇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香芳。被执行人徐宜兴,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者扣划被执行人徐宜兴名下价值人民币46481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古幸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