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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宇达物流有限公司与徐宜兴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宇达物流有限公司,徐宜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81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宇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香芳。被执行人徐宜兴,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者扣划被执行人徐宜兴名下价值人民币46481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古幸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