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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4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冯某丹、黄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杰,冯丹丹,黄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4079号原告:杨杰,男,回族,1990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冯丹丹,女,汉族,1986年9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黄标,男,汉族,1985年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杰诉被告冯丹丹、黄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冯丹丹名下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盛世家和园小区15号楼2单元1103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45万元),并由担保人张文提供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问礼巷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冯丹丹名下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盛世家和园小区15号楼2单元1103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张文提供担保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问礼巷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6日止。原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丰灵芝审 判 员  李献忠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燕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