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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孙文凭与罗群娣、钟锦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凭,罗群娣,钟锦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344号原告:孙文凭,男,199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郝店镇关店村孙家湾。委托代理人:张泰峰。被告:罗群娣,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钟锦洪,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组织机构代码707836565.委托代理人:谢文明,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詹锦敏,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凭诉被告罗群娣、钟锦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文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文凭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65元,由原告孙文凭负担。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赖智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