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袁玉梅诉被告王金坤、孙有为、白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767号原告袁玉梅。委托代理人陈新宇,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坤。被告孙有为。被告白龙(曾用名白亮亮)。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玉梅诉被告王金坤、孙有为、白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玉梅与被告王金坤、孙有为、白龙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袁玉梅负担。审 判 长 彭 勃审 判 员 王 秀人民陪审员 熊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孙 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