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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3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福州市晋安区四季麦田房产中介所与傅志军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3349号原告福州市晋安区四季麦田房产中介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经营者张爱军。委托代理人夏朝晖、赖秋菊,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志军,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市晋安区四季麦田房产中介所与被告傅志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晋安区四季麦田房产中介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撤诉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福州市晋安区四季麦田房产中介所负担。代理审判员何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鲍玢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