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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3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徐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3407号原告:徐某,女,195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倪某,男,195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倪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万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