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崔某某危险驾驶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444号被执行人崔某某,男,1957年8月6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崔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书,现崔某某已自动缴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执字第44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秀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贾沁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