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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崔某某危险驾驶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444号被执行人崔某某,男,1957年8月6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崔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书,现崔某某已自动缴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执字第44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秀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贾沁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