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01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向东与被告刘钦操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向东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01835号原告:张向东,男,194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钦操,男,195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向东与被告刘钦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向东、被告刘钦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7月20日,被告关闭了自己私自安装在供水管道上的阀门,致使大东区吉隆巷号房屋停水,以此要挟每户居民出资近270元,用以更换下水道等费用。被告这种行为给我造成了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关闭供水阀门的行为违法并立即停止这种违法行为;赔偿违法停水期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1560元;判令被告承担一切有关诉讼费用;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辩称:我家住在二楼,2015年6月,我家把楼下的给淹了,原因是主管道堵塞,导致我家水箱反水溢出后渗入一楼,花费了1000多元,社区在门口贴的通知,除一楼外楼上的包括原告家,都应该分摊一部分维修的费用,但没有人缴纳,同年7月15日,我写了通知要求楼上缴纳费用,否则停水,7月20日开始停水,8月5日费用缴纳完毕即开始维修下水管道,当日竣工后我即开了水阀。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位于沈阳市,原告张向东的房屋位于4楼2号,被告刘钦操的房屋位于2楼2号。2015年7月20日,被告为促使楼上住户缴纳维修下水道的费用,私自关闭了水阀致使该楼住户包括原告家中停水,后经社区协调,被告等大部分住户筹集资金,对下水管道进行了维修疏通,2015年8月5日被告打开水阀恢复该楼供水。上述事实,有通知、信函、告知书、收条、照片及庭审笔录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公用部位的设施,任何人无权私自开关,虽然被告关闭水阀事出有因,并且提前告知楼上,但仍不能赋予其关闭水阀的合法性。被告要求楼内住户分摊维修费用应以协商或其它合法方式处理为妥,而不应该采取这种单方面关闭水阀的行为。鉴于本案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情况,结合本案实际及日常经验法则,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停水期间损失100元。对于原告主张赔礼道歉的诉请,本院认为,被告擅自关闭水阀的违法行为,其主观动机,目的是为了减少其个人财产损失的扩大,虽方式、方法不当,但过错程度不深,恶意不大,采取赔礼道歉的方式不宜化解邻里纠纷,故本院对原告这一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钦操私自关闭水阀的行为违法;二、被告刘钦操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原告张向东经济损失100元;三、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负担15元,被告负担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卢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