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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民一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高广奇与高俏军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广奇,高俏军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651号原告:高广奇,农民。被告:高俏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广奇与被告高俏军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广奇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高俏军名下的在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屯分社的银行存款2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广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高俏军名下的在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屯分社的银行存款2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本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常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