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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陆民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廖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初字第1242号原告廖某,女,1981年10月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被告罗某,男,1983年1月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原告廖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廖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生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廖某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廖某负担。审判员 黄 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林广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