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3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程玉莲与阿斯哈图老年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玉莲,阿斯哈图老年服务中心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865号原告程玉莲,女,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元宝山区。被告阿斯哈图老年服务中心,住所地赤峰市桥北物流园区。法定代表人曹亚玲,经理。原告程玉莲诉被告阿斯哈图老年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雷明系阿斯哈图老年服务中心的实际经营者,雷明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涉嫌犯罪,现已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玉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程玉莲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锐琪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新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