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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周岩与郭强、蒋保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岩,郭强,蒋保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443号原告周岩。被告郭强。被告蒋保梅。本院受理原告周岩与被告郭强、蒋保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求,要求冻结被告郭强、蒋保梅在济宁高新区黄屯镇人民政府的楼房补偿款238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郭强、蒋保梅在济宁高新区黄屯镇人民政府的楼房补偿款23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吴兰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许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