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周岩与郭强、蒋保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岩,郭强,蒋保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443号原告周岩。被告郭强。被告蒋保梅。本院受理原告周岩与被告郭强、蒋保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求,要求冻结被告郭强、蒋保梅在济宁高新区黄屯镇人民政府的楼房补偿款238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郭强、蒋保梅在济宁高新区黄屯镇人民政府的楼房补偿款23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吴兰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许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