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艾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902号原告艾某某,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委托代理人揭杰旺,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建宁县濉城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住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被告朱某某,女,1990年11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原告艾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艾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朱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艾某某提出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是艾某某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艾某某负担。审判员杨香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王丽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