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贾占轻与徐计学、郑会娜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占轻,徐计学,郑会娜,韩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3-1号申请人贾占轻。被执行人徐计学。被执行人郑会娜。被执行人韩帅。本院在执行贾占轻申请执行徐计学、郑会娜、韩帅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申请人贾占轻与被执行人徐计学、郑会娜、韩帅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此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由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博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振寅二0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