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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荔浦林学家具厂与黎贤珍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荔浦林学家具厂,黎贤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荔浦林学家具厂,住所地荔浦县荔城镇大岭口。投资人李思(荔浦林学家具厂业主),女,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负责人李林学,荔浦林学家具厂厂长。被告黎贤珍,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广西荔浦县人,住荔浦县。委托代理人韦在刚,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荔浦林学家具厂与被告黎贤珍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荔浦林学家具厂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荔浦林学家具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荔浦林学家具厂负担。审判员  潘世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明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