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6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颜昌卫与成福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昌卫,成福明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6368号原告颜昌卫,男,194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成福明,男,195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昌卫诉被告成福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昌卫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昌卫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颜昌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颜昌卫负担。审判员 庹昌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戴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