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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6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颜昌卫与成福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昌卫,成福明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6368号原告颜昌卫,男,194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成福明,男,195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昌卫诉被告成福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昌卫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昌卫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颜昌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颜昌卫负担。审判员  庹昌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戴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