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犯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屯刑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屯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XX,男,195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5年4月1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屯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4日经屯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屯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屯留县看守所。屯留县人民检察院以屯检公诉刑诉(20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屯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俊明、张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屯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底至2015年4月,被告人陈XX以报销上访开支、不给钱就不离开北京相要挟,多次敲诈勒索屯留县路村乡政府接访的工作人员。1、2014年9月底,“国庆”安保维稳期间,被告人陈XX在太原市火车站以进京上访相要挟,敲诈路村乡政府接访工作人员崔XX3000元。2、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陈XX进京上访,路村乡政府工作人员范XX进京接访。陈XX以报销进京上访费用才跟范回家相要挟,敲诈范XX1000元。3、2014年12月30日,被告人陈XX进京上访。2015年1月1日13时许,陈XX爬上北京市南站西桥下一30多米信号塔顶3个多小时。2015年1月2日路村乡政府工作人员李XX进京接访,陈XX以报销上访费用2500元才回家为由敲诈李XX,未得逞。4、2015年2月4日,被告人陈XX进京上访,路村乡政府工作人员荣X进京接访。陈XX以不离开北京相要挟,敲诈荣X2000元。5、2015年3月2日,全国“两会”召开前夕,被告人陈XX进京上访,扬言要拦截“两会”代表,闯金水桥。陈以报销上访费用才离京回家相要挟,敲诈路村乡政府接访工作人员许XX3000元。6、2015年4月11日,被告人陈XX进京上访,以不给钱不离开北京相要挟,敲诈路村乡政府接访工作人员张XX3000元。综上,被告人陈XX敲诈勒索6次,其中既遂5次,共计敲诈勒索现金12000元,未遂1次,计2500元。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法庭出示了领条、判决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陈X乙等的证言;被害人崔XX等的陈述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X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对其定罪量刑。被告人陈XX辩称:我没有敲诈六名被害人,每次都是他们主动提出要给我钱的,其中崔XX的3000元、李XX的2500元以及张XX的3000元均未给我。许XX给了我3000元后,我又返还给他1000元,其余的2000元还支付了800元的住店钱。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底至2015年4月,被告人陈XX以报销上访开支、不给钱就不离开北京相要挟,六次敲诈勒索屯留县路村乡政府接访的工作人员。1、2014年9月底,“国庆”安保维稳期间,被告人陈XX在太原市火车站以进京上访相要挟,敲诈路村乡政府接访工作人员崔XX3000元。2、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陈XX进京上访,路村乡政府工作人员范XX进京接访。陈XX以报销进京上访费用才跟范回家相要挟,敲诈范XX1000元。3、2014年12月30日,被告人陈XX进京上访。2015年1月1日13时许,陈XX爬上北京市南站西桥下一30多米信号塔顶3个多小时。2015年1月2日路村乡政府工作人员李XX进京接访,陈XX以报销上访费用2500元才回家为由敲诈李XX,未得逞。4、2015年2月4日,被告人陈XX进京上访,路村乡政府工作人员荣X进京接访。陈XX以不离开北京相要挟,敲诈荣X2000元。5、2015年3月2日,全国“两会”召开前夕,被告人陈XX进京上访,扬言要拦截“两会”代表,闯金水桥。陈以报销上访费用才离京回家相要挟,敲诈路村乡政府接访工作人员许XX3000元。6、2015年4月11日,被告人陈XX进京上访,以不给钱不离开北京相要挟,敲诈路村乡政府接访工作人员张XX3000元。综上,被告人陈XX敲诈勒索6次,共敲诈勒索现金12000元。2015年8月21日,被告人陈XX的亲属退还赃款3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崔XX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底正是国庆安保维稳期间,一天下午,乡政府通知我去太原市接上访的陈XX。晚上我在太原市火车站见到陈XX及另两名上访人员,见面后他们三人讲已经买了去北京的车票,准备进京上访。我就劝其三人回去,陈XX说,反正不能活了,给三千元的生活费就跟我回家,不然的话就去北京上访。考虑到全县维稳工作的严重性,我不断给他们作思想工作,但陈XX硬说不给三千元钱就不回家就要进京上访。我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就答应了给他3000元钱。由于当时身上没带那么多钱,将其接回家中后,我就将3000元钱给了陈XX。2、被害人范XX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23日,路村乡政府安排我到北京接上访人员陈XX、潘XX。12月24日上午9时多,我在北京XX宾馆找到他们,我就和陈XX说有什么问题,回去解决。他说不回去。我反复向其做工作,后来陈XX又说:“回去也行,得把回去的开支处理了”。我说乡政府没有这项开支,有什么回去再说。陈XX说不给钱就不回去,并提出每人1500元开支钱,非和我要3000元现金才回去。我还是不断地和他们做工作,可陈XX就是不松口,非要给钱才回。实在没办法我就答应给他们2000元钱。由于当时身上没带多余的钱,我答应回去后再给他们钱,他们才和我回来。12月24日晚10点左右,我们到了陈XX家门口他俩就向我要了2000元钱。3、被害人李XX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2日,乡政府安排我去北京接陈XX和常西村的一名妇女。当天下午6点左右到了北京后见到了陈XX和常西村的那个妇女。我对陈XX说,我是路村乡政府的,来北京接他回去。陈XX说不回去,要告状。后来,陈XX提出让我给他和常西村的那个妇女每人2500元钱,才跟我回去。我不断和他说好话,可陈XX硬要5000元钱,就不松口。为了能将他俩顺利接回,没办法我只好答应回到屯留给他俩5000元钱。这样,他俩才跟我回到屯留。后来,陈XX多次找我要钱。由于我没钱,就没有给了他钱。4、被害人荣X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4日,路村乡政府安排我到北京接陈XX。2月5日上午9点左右,我在宾馆见到他,当时我就和陈XX说有什么问题回去解决,他不相信我,不跟我回,后来又说:“快过年啊,得要个过年钱哩”。我就告诉他:“不能给你钱,给你买票回家行”。他说不给钱免谈,我就一直给他做思想工作,一直到下午他也不答应,非和我要3000元钱才回家,实在没办法我只好给了他2000元钱。5、被害人许XX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4日正是全国两会召开期间,安保维稳是全乡工作的重中之重。当时陈XX去北京上访了,路村乡政府派我和陈X乙去北京接陈XX,但陈XX不回来,扬言要拦截“两会”的人大代表,向他们发放资料,还说要去撞金水桥。我们一直劝他,和他做工作,后来陈XX和我说:“明天上午(2015年3月4日)9点钟,长治市驻京办主任要找我谈话,谈完话后,我再和你提回家的条件”。第二天9点,我和陈X乙联系上一起去见了长治驻京办贾主任,贾主任给陈XX做了工作后,陈XX答应和我们一起回家。在我们回屯留驻京办租住的旅店路上,陈XX说:“我回,你们得答应了我的条件,我这次来北京花费了1500元钱,我得连下一次来北京的钱要够,你们一共给我3000元钱,我才跟你们回家”,我说给钱不合适,但陈XX说:“你们不给我钱,我就不回”,态度非常坚决。当时,考虑维稳的重要性,我只好答应了陈XX的条件。后来我想办法在北京借了3000元钱给了陈XX。3月4日陈XX和我们一起坐车返回屯留。我给陈XX钱时,陈XX还给我写了收据。6、被害人张XX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11日上午,路村乡政府通知我去北京接陈XX,后在北京的XX宾馆见到了陈XX。我给陈XX做工作,他说以前来接访的都给他们钱,乡政府的崔XX、许XX等人都给他钱了,让我也必须给他钱。我告诉他乡政府就没有这笔开支,陈XX说不行,反正必须给他钱,不给钱就不跟我回屯留。经我再次做工作无效后,我问陈XX要多少钱,陈XX要3000元钱。我考虑到乡里维稳工作的严重性,实在没办法就给了陈XX3000元钱。4月12日深夜坐动车返回屯留。7、巩XX的证人证言证实:2014年9月份,我和崔XX去太原市火车站接上访人员陈XX。陈XX说已经买了去北京的火车票,扬言要去北京上访。崔XX向他们做工作,还带他们在火车站附近吃了饭,当时乡里让把他们必须接回来。8、陈X乙的证人证言证实:自从我2014年11月份当上我村支书后,我已经和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去北京接过陈XX两次了,每次都是陈XX向乡政府的人要上钱后,才跟上我们回来。一次是2015年2月4日,我和荣X一起去的北京,陈XX不跟我们回来,陈XX说:“得给个钱,维权费用,再一个就是快过年了,也得给个钱,不给我就不回”。后来他就跟荣X要3000元钱,我们一直给陈XX做工作做到下午,实在没办法了,荣X给了陈XX2000元钱;另一次是2015年3月2日上午,我和许XX一起去北京接陈XX,并劝陈XX和我们一起回家,但是当时陈XX不回,扬言要拦截“两会”的人大代表,还说要去撞金水桥。第二天上午9点,许XX给陈XX联系上一起去见了长治市驻京办贾主任,贾主任给陈XX做了工作后,陈XX答应和我们一起回家。在我们回屯留县驻京办租住的旅店路上,陈XX说:“我回,你们得答应了我的条件,我今次来北京花费了1500元钱,我得连下一次来北京的钱要够,一共给我3000元钱,我才跟你们回”。后来到了屯留县驻京办的旅店后,许XX一直给陈XX做工作,但陈XX说:“你们不给我钱,我就不回”,态度非常坚决,后来许XX没有办法答应给陈XX3000元钱。陈XX拿上钱就和我们一起回来了。当时陈XX还给许XX写了个字据,陈XX还说他不会写字,由他口述,我代笔写的。9、陈X乙、王X乙的证人证言证实:2014年12月30日下午,陈X乙、王X乙与陈XX、王X甲等人一起去北京上访。2015年1月1日下午1点,为了给潞安矿务局施加压力造成影响,陈XX爬上北京市丰台区火车站附近的信号塔上面,后来北京当地的派出所、消防等部门都来了,经过劝解后,陈XX才从信号塔上下来。10、柴XX的证明材料证实:2014年12月23日下午,我配合范XX去北京接陈XX和潘XX,陈XX称要在北京上访不回屯留。经过做工作,陈XX说回屯留也行,让把开支钱给报销。范XX问他多少钱,他提出每人1500元。为了能将他们顺利接回屯留,范XX提出给1000元行不行,陈XX答应了,回到屯留后,在陈XX家门口,范XX给了陈XX2000元钱;2015年1月2日,我配合李XX到北京接陈XX和陈X乙,陈XX称要在北京上访不回屯留,经做工作,陈XX说回屯留也行,让把开支钱报销,并提出每人2500元钱。为了能将二人顺利接回屯留,李XX做工作,主要意思是说钱能不能少给点,可陈XX就是不答应,实在没办法,李XX只好答应给其二人5000元钱。由于当时没带那么多现金,李说等回到屯留再兑现。这样,陈XX、陈X乙二人才和我们一起回来。11、崔XX的证明材料证实:2015年1月1日下午,陈XX在北京市南站西桥下爬铁塔,后北京市民警用高音喇叭对其做思想工作才从塔上下来。12、陈XX为许XX出具的3000元的领条一支。13、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民初字第083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晋民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陈XX与潞安矿业局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已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14、陈XX的户籍证明证实陈XX的个人基本情况。15、被告人陈XX的供述供认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XX能退还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X关于其并未敲诈被害人以及其到手钱款数额的辩解意见与庭审查证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二、被告人陈XX亲属退还的3000元依法返还被害人崔XX、范XX、荣X、许XX、张XX每人600元;责令被告人陈XX返还被害人崔XX2400元,返还被害人范XX400元,返还被害人荣X1400元,返还被害人许XX2400元,返还被害人张XX2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郭小霞审 判 员 赵艳辉人民陪审员 李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