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0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神达实业有限公司,韦海贵,黄东丽,冯勋锦,冯勇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神达实业有限公司,韦海贵,黄东丽,冯勋锦,冯勇,韦飞雪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063-2号原告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6011号NEO(A座)36楼A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少青。委托代理人黄汉鸿,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神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重庆路安达电子工业厂区2号厂房第七层。法定代表人韦海贵。被告韦海贵,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黄东丽,住所同上。被告冯勋锦,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被告冯勇,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被告韦飞雪,住广西马山县。上列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晓荣,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神达实业有限公司、韦海贵、黄东丽、冯勋锦、冯勇、韦飞雪代理进出口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06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神达实业有限公司、韦海贵、黄东丽、冯勋锦、冯勇名下价值10000000元的财产。现原告向我院申请解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韦海贵、黄东丽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侨城西街9号世界花园海华居5栋4F房产(深房地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冯勋锦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龙观路南侧煜丰泽花园广场1栋C2座602房产(深房地字第××号)的查封;三、解除对被告冯勇、冯锦勋名下共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三联村龙观路北侧的土地(宗地号:A838-0092、深房地字第5000454587)号;四、解除对被告深圳市神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44201514500059300974、在兴业银行深圳分行337010100100634031、在广发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102014517010007781账户的冻结;五、解除对被告韦海贵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6228460120002942118、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6217582000005262324、在广发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6225680221001931175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震人民陪审员 吴 宝 荣人民陪审员 曾 小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曾鸣(代)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