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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小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宋小磨与被告张义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牟民小字第18号原告宋小磨,男,1970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义民,男,1958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宋小磨与被告张义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劳务费2675元,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欠原告劳务费2675元情况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张义民支付原告宋小磨劳务费二千六百七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义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