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饶法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东宁县民生贸易公司与饶河县黑马经贸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宁县民生贸易公司,饶河县黑马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饶法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东宁县民生贸易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县。法定代表人田彬,经理。被执行人饶河县黑马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法定代表人张新山,经理。东宁县民生贸易公司与饶河县黑马经贸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9日作出(2009)饶民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东宁县民生贸易公司于200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为被执行人执行回20万元款项后,经查被执行人饶河县黑马经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饶民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申请恢复对该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凤鸣审 判 员 刘佳升代理审判员 娄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伟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