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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1378号原告刘某甲,农民。被告刘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国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