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399号原告:刘某,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吴某甲,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为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吴文山二0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温展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