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刑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黄家学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学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西陵刑初字第0016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家学。2015年5月2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中止)被宜昌市公安局葛洲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宜市西检刑诉(2015)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家学犯故意杀人罪(中止),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倪鸿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家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黄家学于因不满其女友刘某此前与他人来往,将刘某从宜昌市西坝二路“发治在线”理发店拖到三江护坡边上,用手将刘某摁入江水中,企图将其淹死。当刘某已呛水且双手在胡乱扑腾的时候,黄家学才将刘拖上岸。次日13时许,黄家学携带两把水果刀窜到宜昌天问小学门口,欲用刘某在该校上学的女儿做诱饵让其出现,再次实施犯罪时被学校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家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覃某、杨某、向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黄家学的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家学意图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家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家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家学犯故意杀人罪(中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黄家学的刑期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11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丁 戎审 判 员 龚 瑜人民陪审员 蔡 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曼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