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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劳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马志强、王相军、许丁存与田险峰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强,王相军,许丁存,田险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劳初字第52号原告马志强,男,汉族。原告王相军,男,汉族。原告许丁存,女,汉族。上列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马志强,男,汉族。被告田险峰,男,汉族。原告马志强、王相军、许丁存诉被告田险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志强、王相军、许丁存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志强、王相军、许丁存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志强、王相军、许丁存负担。审 判 长  张秀林助 审 员  刘振魁人民陪审员  张玉池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世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