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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杨碧,沈强,惠州市民乐福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沈强,杨碧,惠州市民乐福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59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05整层、06整层、11至14整层、23至26整层、35至35层整层。负责人王业,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先勇,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强,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杨碧,女,汉族,1976年3月27日出生,住址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大安乡月亮村3社18号,身份号码510902197603271082。被告惠州市民乐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陈江镇锦绣街一号。法定代表人郭耀名。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75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353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活  光人民陪审员 周  玉  萍人民陪审员 郑  殿  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严琪琪(代)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