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少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付海波与被告孟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海波,孟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59号原告付海波,平舆县人。被告孟某,平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海波与被告孟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9元,减半收取759.5元,由原告付海波负担。审判员 邵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