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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少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付海波与被告孟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海波,孟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59号原告付海波,平舆县人。被告孟某,平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海波与被告孟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9元,减半收取759.5元,由原告付海波负担。审判员  邵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