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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民初字第2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家勇与黄桂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勇,黄桂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2857号原告李家勇,男,1974��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黄桂娟,女,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原告李家勇与被告黄桂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家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李家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秀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蒋长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