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民初字第2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家勇与黄桂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勇,黄桂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2857号原告李家勇,男,1974��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黄桂娟,女,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原告李家勇与被告黄桂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家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李家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秀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蒋长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