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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2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徐文文与李建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文,李建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690号原告:徐文文。被告:李建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文诉被告李建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文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文文负担。审 判 员  史景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佳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