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2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徐文文与李建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文,李建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690号原告:徐文文。被告:李建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文诉被告李建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文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文文负担。审 判 员 史景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佳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