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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初字第0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王金英与苏州沃翔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英,苏州沃翔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初字第01379号原告王金英。被告苏州沃翔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相城经济开发区漕湖产业园朝阳工业坊B3厂房。法定代表人邢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英诉被告苏州沃翔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金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原告王金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沈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