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胡炳全申请执行姜干洲、丁光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炳全,姜干洲,丁光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414号申请执行人胡炳全,男,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姜干洲,男,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丁光续,男,汉族,住固始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炳全与被执行人姜干洲、丁光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1)商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小舟执行员 吴功明执行员 冯郁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修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