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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胡炳全申请执行姜干洲、丁光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炳全,姜干洲,丁光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414号申请执行人胡炳全,男,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姜干洲,男,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丁光续,男,汉族,住固始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炳全与被执行人姜干洲、丁光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1)商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小舟执行员  吴功明执行员  冯郁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修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