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1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易志安与杨存博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志安,杨存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1666号原告易志安,男,1943月4月26日生,汉族,居民。被告杨存博,男,38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志安与被告杨存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志安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志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易志安负担。审 判 长 谢水浪代理审判员 张 云人民陪审员 胡 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亚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