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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1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易志安与杨存博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志安,杨存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1666号原告易志安,男,1943月4月26日生,汉族,居民。被告杨存博,男,38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志安与被告杨存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志安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志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易志安负担。审 判 长  谢水浪代理审判员  张 云人民陪审员  胡 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亚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