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初字第2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陈永春与朱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春,朱文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2414号原告陈永春,男,汉族。被告朱文军,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永春诉被告朱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永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春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故不再退回。代理审判员  刘信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郭文超速 录 员  刘 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