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万民撤诉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旭珍与王常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撤诉字第20号原告张旭珍,男,汉族。被告王常福,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旭珍与被告王常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旭珍于2015年9月6日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应诉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旭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旭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旭珍负担。审 判 长  李东跃人民陪审员  弓俊芳人民陪审员  王吉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乔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