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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崇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光恩与徐利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光恩,徐利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桐崇民初字第288号原告:朱光恩。被告:徐利强。原告朱光恩与被告徐利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光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利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光恩诉称,原告曾在被告处打工,至2014年11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2014年9月至10月工资计4000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为此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欠条一份,证实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4000元。被告徐利强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徐利强尚欠原告工资款4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及时支付。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利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利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光恩工资款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朱卫斌审 判 员  沈树强人民陪审员  何达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田新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