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2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统木与李喜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统木,李喜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2865号原告:黄统木,电话:。委托代理人:刘文其。被告:李喜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统木与被告李喜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统木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统木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统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黄统木负担。审 判 员 叶开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黄艳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