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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2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统木与李喜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统木,李喜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2865号原告:黄统木,电话:。委托代理人:刘文其。被告:李喜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统木与被告李喜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统木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统木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统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黄统木负担。审 判 员  叶开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黄艳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