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商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杭州淳安一诚家居装饰用品有限公司与淳安千岛湖珍珠半岛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淳安一诚家居装饰用品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珍珠半岛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1332号原告:杭州淳安一诚家居装饰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琦琦。被告:淳安千岛湖珍珠半岛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玉标。原告杭州淳安一诚家居装饰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淳安千岛湖珍珠半岛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3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份,被告分四次向原告购买护墙角,货款总计7300元。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开具了销售发票,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淳安千岛湖珍珠半岛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淳安一诚家居装饰用品有限公司货款73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淳安千岛湖珍珠半岛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通知预交。【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审 判 员 叶元聪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段俊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