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自诉人刘某某以被告人曹某涉嫌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曹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刑初字第00111号自诉人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大荔县苏村镇。被告人曹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大荔县苏村镇。自诉人刘某某以被告人曹某涉嫌重婚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刘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毕发印审 判 员 严 伟人民陪审员 郭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红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