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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刑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自诉人刘某某以被告人曹某涉嫌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曹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刑初字第00111号自诉人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大荔县苏村镇。被告人曹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大荔县苏村镇。自诉人刘某某以被告人曹某涉嫌重婚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刘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毕发印审 判 员  严 伟人民陪审员  郭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红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