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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6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卢召银与王玉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683-2号申请执行人卢召银,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庞新民,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王玉兰,女,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卢召银申请执行王玉兰、庞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们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并向金融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向房管、车管、工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登记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玉兰名下的位于明珠广场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平房权证城字第042**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额为本金20万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额为2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1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樊 亭审 判 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郭丽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晓妹 百度搜索“”